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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工程咨询公司
关于外资企业
来源: 注册工程咨询公司     日期: 2017-09-19    文字大小:      
  关于外资企业问题:
  (1)需要提供哪些资料?
  (2)需要全流程网上登记吗?
  (3)需要使用电子签名吗?
  (4)注册资本是大于或等于500万吗?
  答案:
  (1)所需资料分两部分:
  一、外商备案资料:
  外资企业(不含商业企业)申报材料:
  *1.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(原件1份,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、投资者盖章);
  *2.可行性研究报告(原件1份,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、投资者盖章);
  *3.外资企业章程(正本2份,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、投资者盖章;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);
  4.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(或者董事会人选)名单(原件1份);
  5.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(原件1份);
  6.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,如下:
  (1)外国投资者: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,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∕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:
  A.投资者为公司时,提交注册登记证明(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);
  B.投资者为自然人时,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。
  (2)香港、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: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(原件1份,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):
  A.投资者为公司时,提交注册登记证明(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);
  B.投资者为自然人时,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。
  7.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复印件1份);
  *8.《外商(台港澳侨)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》(原件1份);
  *9.外国投资者或香港、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《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》(原件1份);
  *10.《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》(原件1份,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、投资者盖章);
  11.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:
  (1)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,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
  (2)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,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
  (3)经营酒店、宾馆、餐饮、娱乐、房地产项目的,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(土地)使用证明(复印件1份);
  (4)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,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(原件1份)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。
 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(第5项和第6项中(2)、(3)所列文件除外);第2项、第3项、第4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。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(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;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、机构翻译的,应附翻译公司、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)。
  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》第十条;《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》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。
  其他外商登记类型请登录:
  二、工商设立登记资料:
  1.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设立登记(一照一码)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  2.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  3.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(1)(原件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;
  4.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(原件1份);
  5.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/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任职文件(原件1份)及其身份证明(复印件各1份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);
  6.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【见说明】;
  7. 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);
  8. 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;
  9. 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(原件1份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。
  说明:①属外国投资者的,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(领)馆认证(原件1份);属港、澳地区投资者的,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(原件1份),并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、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;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,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(原件1份)。
  但是,境外(含港澳台)自然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经进入境内的,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记录的以下材料,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(转递):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(领)馆签证的护照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(简称“回乡证”)或身份证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(简称“台胞证”)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。
  ②属中方投资者的,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(复印件1份,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;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)。
  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—12:00,下午14:00—18:00(节假日除外)
  相关信息请登录:
  (2)外商独资企业无法使用全流程网上登记,具体流程如下:
  企业在取得名称预核准后,营业执照签发前,或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,在“全国外商投资事项备案系统”填报和提交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》及相关文件,办理设立备案手续。具体流程如下:
  1. 名称自主申报
  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名称自主申报(
  2. 地址挂靠
  在“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前海蛇口分厅”办理地址挂靠(
  3. 外商投资备案(在营业执照签发前,或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。);
  在“全国外商投资事项备案系统”办理外商投资备案(
  4. 登记注册
  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企业登记注册(
  (3)需要使用电子签名
  (4)前海注册资本纯港资不受限制,其余的注册资本500万或以上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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