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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委托代销业务」中容易忽视的财税风险
来源: 工程咨询注册    日期: 2018-09-21    文字大小:      

  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、增值税缴纳、企业所得税清缴等业务处理时,往往很难做到面面俱到,视同销售在会计准则、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,政策规定中差异也很大,稍不注意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。

  今天我们就来以案例分析的方式,讲解“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”在会计核算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缴纳中该如何处理的问题?

  「委托代销业务」中容易忽视的财税风险|御财府财税

  2017年4月1日,A公司委托B公司(A、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)销售甲商品10000件,协议价100元/件,该商品实际成本60元/件,采取一次发货。假定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约定了两种情况:1、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。2、采用视同买断方式;

  一、“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”在企业所得税中有何规定?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及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828号)的相关规定,企业发生处置资产,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,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,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,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,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。

  二、“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”在增值税中有何规定?

  将其视同销售货物。

  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 (一)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

  三、“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”在会计准则中有何规定?

  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收入》(财会〔2017〕22号)对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,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,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。

 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,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。

  「委托代销业务」中容易忽视的财税风险|御财府财税

  四、“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”在会计上如何处理?

  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—收入》(财会〔2017〕22号)对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,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,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方式,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,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,销售并没有实现。

  因此,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时无需作销售处理,只有当收到代销清单时,才作销售处理。

  a、发出代销商品

  借:发出商品(或委托代销商品)

  贷:库存商品

  b、收到代销清单时

  借:应收账款

  贷:主营业务收入

  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
  虽然在增值税相关规定中,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,需要视同销售。

  但是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相关规定,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,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。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,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。

  也就是说,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与时点来确认,并非发出代销货物时就需要确认收入。

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,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,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,根据国税函〔2008〕828号文相关规定,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,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,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,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,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。

  因此,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,企业所得税也无需作销售处理,只有实际销售发生,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时,才作销售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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